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管理检查人员;(三)及时准确录入充装信息,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四)充装前对人员、车辆、罐体、介质和运单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充装;(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