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