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运输许可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