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