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