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