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二)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三)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就诊;(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