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破坏、污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维护景区景点环境;(四)爱护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纪念设施,不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氛围和环境的行为;(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