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二)驾驶车辆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占爱心座椅,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明显异味的食品,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按照规定在机动车辆后排规范安装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八)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