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适时开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对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程序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