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