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治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