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治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