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进减量化措施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