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对废弃农用薄膜、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及时回收废弃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