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前款所述的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企业名称、发证机关、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许可证有效期等。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