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前款所述的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企业名称、发证机关、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许可证有效期等。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