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主要成分及含量、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