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