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既有居住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