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

既有居住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