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因地制宜予以补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