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因地制宜予以补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