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有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池)、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中心、中小型足球场、社区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四)社区和行政村应当建有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