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设立企业投诉受理电话专线,建立投诉举报、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机制。对于通过投诉专线反映的问题,应当即时予以解答。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即时解答的事项,承办投诉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专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时效、群众满意度等综合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