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政企沟通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