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政企沟通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