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降低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司法机关可以采用案例宣传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