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降低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司法机关可以采用案例宣传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