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终止:(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接受业主查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