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三)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