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接受业主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