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擅自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大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收受、索取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减免收费等利益;

(六)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其相关业务,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业主信息;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