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