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