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取得备案证明后,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