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