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