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