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