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