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