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证,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