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村庄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