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