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间和范围停放车辆;(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形,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