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二)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三)在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四)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五)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利用其它障碍物强占停车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