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督导,将督导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促进基础教育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中小学(幼儿园)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