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评价体系,以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生为评价对象,并将基础教育促进工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探索开展各年级学生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完善评价结果运用,综合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