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基础教育促进工作的监督,每一届至少听取审议一次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促进工作的专项报告,或者开展一次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