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有效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有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尊重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围绕残疾儿童、少年需求,加强课程与资源建设,因材施教,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