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优化教学管理。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幼儿园)课程开设、教学活动以及考试评价等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综合考评。

小学起始年级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衔接课程。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中小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超标教学、违规统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