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以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