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条有效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